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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不规范 责任需承担
  发布时间:2022-02-11 09:24: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定远法院炉桥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俞某各项损失6.4万余元。

 2020年11月1日晚,被告张某驾驶无牌二轮电瓶车沿S321线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行至炉桥镇某村路口时,撞到了路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俞某。事故造成张某、俞某受伤,二轮电瓶车损坏。俞某后被送至医院救治,伤情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形成等。经该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俞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俞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张某辩称,事故同样导致自己受到了伤害,且有较大的经济损失,俞某应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对自己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驾驶电动车撞伤原告俞某,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被告辩称原告对此次事故负有相应责任,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因无相关证据证实原告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故应当就上述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俞某赔偿医疗费用等共计6.4万余元。

 法官提醒:年关前后,路上车辆和行人渐渐多了起来,无论是游子归乡还是日常出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是保障安全出行的最基本要求,万不可麻痹大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编辑:蒋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