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本院一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仲裁裁决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本院执行。
2、当事人申请本院执行应提交申请执行书一份;执行依据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3、申请执行人身份材料:自然人申请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一份;法人申请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材料一份。
4、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和组织机构代码各一份,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材料。
5、执行依据的生效证明/送达证明一份。
6、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