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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18-12-03 16:11:37 打印 字号: | |
  举证须知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且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担保。

  (七)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当事人在开庭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由对方当事人质证。

  (八)当事人提交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九)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五 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

(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原告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对受理案件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4.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5.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收集、提交证据的权利,有进行辩论的权利,有请求调解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权利,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有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有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7.当事人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也可以复制本案法律文书,但应当遵守法院对查阅、复制范围和办法的规定。

  8.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交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

    3.当事人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

    4.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仕宏